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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訟事件法   第 一 章 總則 第 六 節 司法事務官處理程序 ( 107年06月13日)
第 53 條
司法事務官就受移轉之非訟事件所為處分,其文書正本或節本,由司法事務官簽名,並蓋法院印信。

司法事務官在地方法院簡易庭處理受移轉之非訟事件時,前項文書正本或節本,得僅蓋該簡易庭之關防。

第一項處分確定後,由司法事務官付與確定證明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