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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訟事件法   第 一 章 總則 第 六 節 司法事務官處理程序 ( 107年06月13日)
第 55 條
聲請人或權利受侵害者,對於司法事務官就受移轉事件所為之處分,得依各該事件適用原由法院所為之救濟程序,聲明不服。

前項救濟程序應為裁定者,由地方法院行之。

對於前項裁定,得依第四十五條規定向直接上級法院提起再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