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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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訟事件法
第 二 章 民事非訟事件 第 四 節 信託事件
( 107年06月13日)
第 76 條
信託法第六十條第一項所定信託事務之監督,由受託人住所地之法院為之。
法院對於信託事務之監督認為必要時,得命提出財產目錄、收支計算表及有關信託事務之帳簿、文件,並得就信託事務之處理,訊問受託人或其他關係人。
前項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