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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證法   第 六 章 公會 ( 108年04月03日)
第 130 條
公證人公會,以謀求公證理論與實務之研究發展,砥礪會員品德,增進共同利益,執行民間之公證人之研習、指導、監督及處理其他共同有關事項為宗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