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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證法   第 六 章 公會 ( 108年04月03日)
第 132 條
公證人公會由民間之公證人依法組織之。

民間之公證人除執行律師業務者外,應加入公證人公會,公證人公會不得拒絕其加入。

法院之公證人及執行律師業務之民間之公證人,得加入其所屬法院所在地之地區公證人公會為贊助會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