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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證法   第 六 章 公會 ( 108年04月03日)
第 135 條
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由各地區公證人公會選派之代表,舉行代表大會,行使會員大會職權;其代表之人數,依各地區公證人公會會員人數之比例,於章程中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