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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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證法
第 六 章 公會
( 108年04月03日)
第 136 條
地區公證人公會應訂立章程,報經所在地高等法院或其分院轉送司法院核准後,向所在地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報備;章程有變更時,亦同。
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應訂立章程,報經司法院核准後,向中央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報備;章程有變更時,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