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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證法   第 六 章 公會 ( 108年04月03日)
第 137 條
地區公證人公會章程,應載明下列事項:
一、名稱及會址。
二、所屬區域。
三、組織。
四、會員資格之取得與喪失。
五、會員之權利與義務。
六、理事、監事之名額、職權、任期、選任及解任。
七、會員大會及理事、監事會議之召集程序及決議方法。
八、經費及會計。
九、章程修改之程序。
十、其他有關會務之必要事項。

前項章程,並得載明關於公證人互助基金之設置及運用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