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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證法   第 六 章 公會 ( 108年04月03日)
第 139 條
地區公證人公會之主管機關為該公會所在地之社會行政主管機關。但其目的事業,應受所屬之高等法院或其分院之指導、監督。

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之主管機關為中央社會行政主管機關。但其目的事業應受司法院之指導、監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