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 | AI搜尋 |
公證法   第 六 章 公會 ( 108年04月03日)
第 141 條
地區公證人公會應將下列各款事項,陳報所在地之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及所屬之高等法院或其分院:
一、會員名冊及會員之入會、退會。
二、理事、監事選舉情形及當選人姓名。
三、會員大會,理事、監事會議開會之時間、地點及會議情形。
四、提議、決議事項。

前項陳報,所屬之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應轉送司法院備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