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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證法   第 六 章 公會 ( 108年04月03日)
第 143 條
地區公證人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但下列事項之決議應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:
一、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
二、理事、監事及會員代表之罷免。
三、財產之處分。
四、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