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 | AI搜尋 |
公證法   第 六 章 公會 ( 108年04月03日)
第 144 條
公證人公會之行為或決議違反法令或公證人公會章程者,司法院或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得分別施以下列之處分:
一、警告。
二、撤銷其決議。
三、整理。

前項第一款、第二款之處分,所在地高等法院或其分院亦得為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