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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證法   第 二 章 公證人 第 一 節 法院之公證人 ( 108年04月03日)
第 23 條
公證處置佐理員,輔助法院之公證人辦理公證事務,應就具有法院書記官任用資格者遴任之。

前項佐理員,得由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書記官兼充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