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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證法   第 二 章 公證人 第 二 節 民間之公證人 ( 108年04月03日)
第 24 條
民間之公證人為司法院依本法遴任,從事第二條所定公證事務之人員。

有關公務人員人事法律之規定,於前項公證人不適用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