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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證法   第 二 章 公證人 第 二 節 民間之公證人 ( 108年04月03日)
第 28 條
民間之公證人經所屬地方法院或其分院之許可,得僱用助理人,輔助辦理公證事務。

前項許可,必要時得撤銷之。

第一項之助理人,其資格、人數、處理事務之範圍及撤銷許可之事由等事項,由司法院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