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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證法   第 二 章 公證人 第 二 節 民間之公證人 ( 108年04月03日)
第 29 條
民間之公證人於執行職務前,應經相當期間之研習。但具有第二十五條第二款或第四款之資格者不在此限。

民間之公證人於執行職務期間內,得視業務需要,令其參加研習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