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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證法   第 二 章 公證人 第 二 節 民間之公證人 ( 108年04月03日)
第 43 條
民間之公證人死亡、免職、撤職或因其他事由離職者,所屬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認為必要時,得指派人員將其事務所之有關文書、物件封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