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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證法   第 二 章 公證人 第 二 節 民間之公證人 ( 108年04月03日)
第 44 條
民間之公證人死亡時,其繼承人、助理人或其他使用人,應於知悉後十日內陳報該公證人所屬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