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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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證法
第 二 章 公證人 第 二 節 民間之公證人
( 108年04月03日)
第 50 條
第四十三條、第四十五條、第四十六條第三項及第四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,於民間之公證人停職時準用之。
兼任人依前項規定執行職務時,以停職人之事務所為事務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