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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證法   第 二 章 公證人 第 二 節 民間之公證人 ( 108年04月03日)
第 51 條
民間之公證人之監督由司法院行之。

前項監督,得由所屬之高等法院、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為之。

前二項之監督,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