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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證法   第 二 章 公證人 第 二 節 民間之公證人 ( 108年04月03日)
第 55 條
民間之公證人懲戒處分如下:
一、申誡。
二、罰鍰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。
三、停職二月以上二年以下。
四、撤職。

前項第一款、第二款之處分得同時為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