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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證法   第 二 章 公證人 第 二 節 民間之公證人 ( 108年04月03日)
第 57 條
民間之公證人懲戒委員會,由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法官四人及民間之公證人三人組織之,主任委員由委員互選之。

民間之公證人懲戒覆審委員會,由最高法院法官五人及民間之公證人四人組織之;主任委員由委員互選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