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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證法   第 二 章 公證人 第 二 節 民間之公證人 ( 108年04月03日)
第 63 條
民間之公證人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,或依刑事確定判決,受拘役以上刑之宣告,在執行中者,其職務當然停止。

民間之公證人應受懲戒之事由情節重大者,司法院得在懲戒程序終結前,先行停止其職務。

民間之公證人依前二項規定停止其職務時,準用第五十條之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