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 | AI搜尋 |
公證法   第 三 章 公證 ( 108年04月03日)
第 71 條
公證人於作成公證書時,應探求請求人之真意及事實真相,並向請求人說明其行為之法律上效果;對於請求公證之內容認有不明瞭、不完足或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,應向請求人發問或曉諭,使其敘明、補充或修正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