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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證法   第 三 章 公證 ( 108年04月03日)
第 89 條
請求人或其繼受人或就公證書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,得請求閱覽公證卷內文書。

第七十三條、第七十六條、第七十七條之規定,於依前項為請求時準用之。

請求人之繼受人及就公證書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請求閱覽時,應提出證明文件。

第七十六條第二項、第三項之規定,於前項證明文件準用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