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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證法   第 三 章 公證 ( 108年04月03日)
第 97 條
公證書正本或公證書及其附屬文件之繕本、影本或節本有數頁時,公證人應於騎縫處蓋章,或以其他方法表示其為連續。

第八十二條、第八十三條之規定,於前項文書準用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