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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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證法施行細則
第 三 章 民間公證人 第 二 節 事務所及助理人
( 111年12月08日)
第 26 條
民間公證人遷移事務所時,應檢具下列文件報請所屬法院層轉司法院許可:
一、民間公證人證書影本一份。
二、身分證正、反面影本各一份。
三、擬設事務所所址之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影本一份。
民間公證人聲請遷移事務所至指定設事務所地區以外地區,免檢具前項第三款文件。<br /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