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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證法施行細則   第 三 章 民間公證人 第 二 節 事務所及助理人 ( 111年12月08日)
第 29 條
民間公證人應將民間公證人遴任證書、通曉英文第一級、第二級或其他外文核定證明及收費標準懸掛於事務所明顯處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