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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證法施行細則   第 三 章 民間公證人 第 二 節 事務所及助理人 ( 111年12月08日)
第 31 條
民間公證人聘僱助理人,應檢具下列文件聲請所屬法院許可:
一、聲請書。
二、聘僱契約書影本。
三、助理人身分及學經歷證明文件影本,如係外文,應附中文譯本;境外發給者,應經駐外館處或其他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。

前項第二款聘僱契約應記載下列事項:
一、聘僱之民間公證人姓名、所屬法院及事務所所址。
二、助理人之姓名、出生年月日、身分證字號及住居所。
三、工作內容。
四、聘僱期間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