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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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證法施行細則
第 三 章 民間公證人 第 二 節 事務所及助理人
( 111年12月08日)
第 32 條
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所屬法院對聘僱助理人之聲請,得不予許可:
一、違反本法或本細則規定者。
二、檢具之文件記載不詳或不符規定,經通知限期補正,逾期未補正者。
三、違反其他法令規定情節重大者。
所屬法院許可後,發現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,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。<br /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