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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證法施行細則   第 十 章 公證費用 ( 111年12月08日)
第 82 條
公證或認證事件,應由公證人核定其應收費用數額;收取費用後應掣給收據及收費明細表。

請求人申報之標的價額,公證人認為與實際情形不符者,應依職權調查核定之。

公證費用收據副聯應附於公、認證卷內保存之。<br /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