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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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存法
( 96年12月12日)
第 23 條
民法關於質權、留置權之提存事件,準用清償提存之規定。
前項提存事件,關於第十七條第二項及民法第三百三十條所定期間,自所擔保債權清償期屆至時起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