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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存法  ( 96年12月12日)
第 8 條
聲請提存應作成提存書一式二份,連同提存物一併提交提存物保管機構;如係清償提存,應附具提存通知書。

前項保管機構為法院依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指定者,提存人於提存時應先行聲請該管法院指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