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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   第 二 章 法人登記 ( 108年03月04日)
第 16 條
登記之法人名稱,應標明其為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。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,不在此限。

法人不得以其董事會或其他內部組織之名義,為其登記之名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