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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   第 三 章 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 ( 108年03月04日)
第 32 條
法院登記處辦理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,所備置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簽名式或印鑑簿如附式四,由地方法院自行印製使用,簿面及上下頁連綴騎縫處均蓋騎縫章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