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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   第 三 章 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 ( 108年03月04日)
第 33 條
登記處應於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(附式五)記載下列事項,由登記人員簽名或蓋章:
一、卷宗之年度、字號。
二、夫妻財產制之種類。
三、採共同財產制,約定由夫妻之一方管理共同財產者,其財產管理權之約定。
四、登記及其公告日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