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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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
第 三 章 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
( 108年03月04日)
第 35 條
聲請登記,係委由非訟代理人為之者,應附具委任書。
聲請登記時,聲請人或代理人應提出其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證件,聲請人或代理人為外國人者,應提出其護照或居留證或其他證件,以證明其確係聲請人或代理人本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