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
|
AI搜尋
|
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
第 三 章 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
( 108年03月04日)
第 38 條
新住居所地法院之登記人員,應將其辦妥登記之事項及日期,通知原登記法院。
原登記法院應將登記於新住居所地登記簿之事由及日期,註明於登記簿,並將原登記註銷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