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 | AI搜尋 |
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   第 三 章 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 ( 108年03月04日)
第 38 條
新住居所地法院之登記人員,應將其辦妥登記之事項及日期,通知原登記法院。

原登記法院應將登記於新住居所地登記簿之事由及日期,註明於登記簿,並將原登記註銷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