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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 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五 節 債權人會議 ( 110年06月16日)
第 38 條
法院於必要時得依職權召集債權人會議。

法院召集債權人會議時,應預定期日、處所及其應議事項,於期日五日前公告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