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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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
第 一 章 總則 第 五 節 債權人會議 ( 110年06月16日)
第 38 條
法院於必要時得依職權召集債權人會議。
法院召集債權人會議時,應預定期日、處所及其應議事項,於期日五日前公告之。
第 39 條
債權人會議由法院指揮。
監督人或管理人應列席債權人會議。
第 40 條
債權人會議,債權人得以書面委任代理人出席。但同一代理人所代理之人數逾申報債權人人數十分之一者,其超過部分,法院得禁止之。
第 41 條
債務人應出席債權人會議,並答覆法院、監督人、管理人或債權人之詢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