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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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事事件法
第 四 編 家事非訟程序 第 四 章 收養事件
( 112年06月21日)
第 114 條
認可收養子女事件,專屬收養人或被收養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收養人在中華民國無住所者,由被收養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。
認可終止收養事件、許可終止收養事件及宣告終止收養事件,專屬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