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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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事事件法
第 四 編 家事非訟程序 第 四 章 收養事件
( 112年06月21日)
第 117 條
認可收養之裁定,於其對聲請人及第一百十五條第二項所定之人確定時發生效力。
認可收養之裁定正本,應記載該裁定於確定時發生效力之意旨。
認可、許可或宣告終止收養之裁定,準用前二項之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