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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事事件法  第 四 編 家事非訟程序 第 四 章 收養事件 ( 112年06月21日)
第 118 條
被收養人之父母為未成年人而未結婚者,法院為認可收養之裁定前,應使該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。但有礙難情形者,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