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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事事件法  第 四 編 家事非訟程序 第 五 章 未成年人監護事件 ( 112年06月21日)
第 123 條
第一百零六條至第一百零八條及第一百十一條第一項、第二項之規定,於法院為未成年人選定、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事件準用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