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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事事件法  第 四 編 家事非訟程序 第 九 章 宣告死亡事件 ( 112年06月21日)
第 154 條
下列宣告死亡事件,專屬失蹤人住所地法院管轄:
一、關於聲請宣告死亡事件。
二、關於聲請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裁定事件。
三、關於其他宣告死亡事件。

第五十二條第四項之規定,於前項事件準用之。

第一項事件之程序費用,除宣告死亡者由遺產負擔外,由聲請人負擔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