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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事事件法  第 四 編 家事非訟程序 第 九 章 宣告死亡事件 ( 112年06月21日)
第 156 條
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,應公示催告。

公示催告,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:
一、失蹤人應於期間內陳報其生存,如不陳報,即應受死亡之宣告。
二、凡知失蹤人之生死者,應於期間內將其所知陳報法院。

前項公示催告,準用第一百三十條第三項至第五項之規定。但失蹤人滿百歲者,其陳報期間,得定為自揭示之日起二個月以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