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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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事事件法
第 四 編 家事非訟程序 第 九 章 宣告死亡事件
( 112年06月21日)
第 158 條
宣告死亡程序,除通知顯有困難者外,法院應通知失蹤人之配偶、子女及父母參與程序;失蹤人另有法定代理人者,並應通知之。
宣告死亡之裁定,應送達於前項所定之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