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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事事件法  第 四 編 家事非訟程序 第 九 章 宣告死亡事件 ( 112年06月21日)
第 161 條
聲請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,應於聲請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一、聲請人、宣告死亡之聲請人及法定代理人。
二、聲請撤銷或變更之裁定。
三、應如何撤銷或變更之聲明。
四、撤銷或變更之事由。

前項第四款之事由宜提出相關證據。

第一百五十八條之規定,於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裁定事件準用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