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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事事件法  第 四 編 家事非訟程序 第 十 章 監護宣告事件 ( 112年06月21日)
第 168 條
監護宣告之裁定,應同時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,並附理由。

法院為前項之選定及指定前,應徵詢被選定人及被指定人之意見。

第一項裁定,應送達於聲請人、受監護宣告之人、法院選定之監護人及法院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;受監護宣告之人另有程序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者,並應送達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