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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事事件法  第 四 編 家事非訟程序 第 十 章 監護宣告事件 ( 112年06月21日)
第 169 條
監護宣告之裁定,於裁定送達或當庭告知法院選定之監護人時發生效力。

前項裁定生效後,法院應以相當之方法,將該裁定要旨公告之。